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655号 |
原告孙玉娜,女,汉族,1984年2月15日生。 被告李永军,男,汉族,1982年8月8日生。 原告孙玉娜为与被告李永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娜、被告李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玉娜诉称:孙玉娜与李永军2006年通过网络认识,于2007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儿子李某某,现年5岁。婚前李永军父母给李永军盖房,婚后李永军父母让孙玉娜与李永军还16000元,造成家庭矛盾开始。李永军没有能力挣钱养家,经常吵架,影响夫妻感情。李永军对孙玉娜无端猜疑,无中生有,对孙玉娜辱骂,冷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孙玉娜抚养婚生子李某某,李永军每月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李永军辩称:李永军与孙玉娜2006年经网络相恋,经过两年的互相了解和慎重考虑,于2007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深厚,双方互相鼓励,共同进步,并于2009年农历3月生育儿子李某某。婚后双方有过相互沟通,孙玉娜对于还款没有意见,也未因此与李永军父母有过矛盾。孙玉娜诉称李永军对孙玉娜无端猜疑,无中生有,对孙玉娜辱骂,冷暴力,不是事实。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为了孩子的未来和成长,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孙玉娜与李永军于2007年1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9年4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婚后孙玉娜与李永军偿还了李永军父母婚前给李永军盖房所欠部分债务。以上事实有孙玉娜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孙玉娜与李永军婚后虽因偿还债务及挣钱养家产生过矛盾,但此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孙玉娜诉称李永军婚后对其无端猜疑,无中生有,对孙玉娜辱骂,冷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永军对此不予认可,且孙玉娜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孙玉娜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玉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张卫格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登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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