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874号 |
原告刘兰兰,女,生于1990年。 被告李彬,男,生于1986。 原告刘兰兰诉被告李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兰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兰兰诉称,刘兰兰与李彬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女李某某生于2013年1月8日,现随刘兰兰生活。刘兰兰结婚时所带嫁妆有三组组合柜一套,单双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条几柜一套,海尔双桶洗衣机一台,海尔32寸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威武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被子六条,单子六条,太空被一条,毛毯一条。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遇事无法沟通,双方经常是谁也不搭理谁,一别就是几个月,完全不像是一家人,刘兰兰起初看在孩子的份上,一再迁就李彬,但双方没有改善的迹象。李彬没有家庭责任感,连孩子买奶粉的钱都不给,都是刘兰兰东挪西借,刘兰兰对李彬彻底失去了信心,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与被告李彬离婚;2.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刘兰兰抚养,被告李彬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孩子成年;3.原告刘兰兰结婚时所带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彬辩称,刘兰兰在家当家,双方很少吵架,通常只要刘兰兰脸色一变,李彬就赶紧道歉,没有遇事无法沟通,一别就是几个月谁也不搭理谁的情况。李彬这几年打工挣的钱都交给刘兰兰了,刘兰兰诉称李彬没有家庭责任感,连孩子买奶粉的钱都不给不属实。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李彬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兰兰与被告李彬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10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2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女李某某生于2013年1月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农历4月份分居生活至今,李婧涵随刘兰兰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兰与被告李彬婚后感情一般,未有大的矛盾,双方分居生活时间短,尚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双方之间的感情未彻底破裂,对于原告刘兰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兰兰要求与被告李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兰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自强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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