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安刑初字第00343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凯丽,又名陈露,女,1991年2月8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凯丽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陈凯丽伙同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给陈凯丽介绍对象为名诈骗钱财,后将陈凯丽介绍给安阳县永和镇西荣村的荣某甲,诈骗彩礼钱68000元,后因马某甲等人没有来接陈凯丽,陈凯丽与荣某甲一直生活至今。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凯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凯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陈凯丽伙同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给陈凯丽介绍对象为名诈骗钱财。后马某甲等人将陈凯丽介绍给安阳县永和镇西荣村的荣某甲,诈骗彩礼钱68000元,后因马某甲等人没有来接陈凯丽,陈凯丽与荣某甲一直生活至今。被害人荣某甲对陈凯丽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凯丽供述 2012年5月份,云南省文山州的朋友马某甲将其带到安阳玩,说好回去时给其4万元。其在宾馆里见到了马某乙、马永田还有他们的妈妈马某丙,马某乙在柳园宾馆门口让其相过亲。第二天见的荣某甲,接着其和马某乙、马某丙还有媒人就去了荣某甲家,他们就让其在荣某甲家过,其想着也就过十几天就很配合,在荣某甲家其看见马某乙接下了荣某甲父亲荣某乙给的6.8万元现金,给过钱以后马某乙等人就走了。马某乙让其在这里先稳定下来,找机会出去,出去以后给他打电话,马某乙过来接其。过了三四天,其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她钱收到了没有,其母亲说收到了1.6万元,是马某甲给的。其告诉母亲说是4万元,随后其就给马某甲打电话,问他为什么不是4万只给了1.6万元,马某甲说媒人在宾馆里钱没有分够,每个人分了6000元现金。其让马某甲把钱给够其母亲。过了十几天,还没有人接其,其就给马某甲打电话,当时打不通电话,其又通过QQ聊天,马某甲不理其,其当时想走,但是没人接其,其身上也没有钱,就一直在荣某甲家里住。其知道马某乙领过来六七个女孩子,骗了几家其不清楚。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荣某甲陈述证明,2012年5月份,其父母领其和其村荣某丙及其媳妇一块到河北省临漳柳园一家酒店给其介绍媳妇,到那见到三个人,一个自称姓马的男人,一个上了岁数的妇女领着一个年轻妇女,荣某丙儿媳和他们联系攀谈后,其看看那个年轻妇女,随后和小马他们三人一块到其家看了看房子情况,双方都比较满意后,小马和她妈就跟其父母商量要彩礼的事,后来说好后,其父亲取出6.8万元现金给了小马及他母亲,那个年轻妇女就留下来和其一块生活了,后来知道这个年轻妇女的家属只得了1.4万元左右,另外的钱在小马及他妈妈那里。她当时给其看身份证信息为陈凯丽。陈凯丽和其生活一年多后,于2013年9月6日生育了女儿。 2、被害人荣某乙(荣某甲父亲)陈述证明内容和被害人荣某甲陈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凯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安阳县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证明经查询,在辖区未发现陈凯丽有违法犯罪记录。 3、荣某出生证明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凯丽和荣某甲所生女儿荣某的情况。 4、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丙的身份信息,证明同案犯的身份信息情况。 5、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凯丽取得被害人荣某甲和荣某乙的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有安阳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凯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他人结婚名义,骗取他人彩礼钱6.8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凯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凯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考虑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凯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凯丽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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