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汝刑初字第26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自行,乳名隋曾用,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9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押解回汝州市。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牛瑞杰,乳名牛曾用,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安徽省九龙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押解回汝州市。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谷某某,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安徽省宿州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押解回汝州市。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自行、牛瑞杰、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自行、牛瑞杰、谷某某及其辩护人随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自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汝州市纸坊乡韩楼村人,因隋自行怀疑村干部刘某某阻扰其儿子当兵,便多次与被告人谷某某(与隋自行系同居关系)、牛瑞杰商量对刘某某实施敲诈。2012年年初一天晚上,被告人隋自行伙同谷某某、牛瑞杰、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到位于该村汝河边刘某某母亲的坟墓处踩点,几天后四人把坟墓挖开,将腿骨和头骨盗走。隋自行将腿骨和头骨分别埋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隋自行指示牛瑞杰给刘某某打电话以归还尸骨为由索要3万元,隋自行又多次给刘某某发短信要求打款,刘某某通过银行给隋自行转帐2万元,隋自行将该款取出占为已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隋自行、谷某某、牛瑞杰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隋自行、牛瑞杰、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隋自行辩称,我没有与被告人谷某某、牛瑞杰商量挖出刘某某母亲的尸骨对刘某某实施敲诈,他两个就不知道这回事。是我给刘某某联系的。我认罪。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被告人牛瑞杰辩称,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干什么的,隋自行找过我几回,说帮忙弄点事,他让我打电话的时候我才知道,是隋自行让我给刘某某打的电话。挖坟时,谷某某在离坟墓十几米的地方望风,我身体不好,挖几下就挖不成了,隋自行让我起来自己挖。陈某某也在那里挖。问刘某某要钱的时候,谷某某应该是知道的。 被告人谷某某辩称,我没有参与挖坟,我在二百米左右的地方等他们,我不知道他们挖坟是干啥用的。我们没有预谋。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谷某某只是和其它被告人到了坟墓现场,没有参与挖坟,也没有给刘某某联系敲诈勒索;谷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隋自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汝州市纸坊乡韩楼村人,因隋自行怀疑村干部刘某某阻扰其儿子当兵,便多次与被告人谷某某(与隋自行系同居关系)、牛瑞杰商量对刘某某实施敲诈。2012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隋自行伙同谷某某、牛瑞杰、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到位于韩楼村汝河边刘某某母亲的坟墓处踩点,几天后四人把坟墓挖开,将腿骨和头骨盗走。隋自行将腿骨和头骨分别埋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隋自行指示牛瑞杰给刘某某打电话以归还尸骨为由索要3万元,隋自行又多次给刘某某发短信要求打款,刘某某通过银行给隋自行转帐2万元,隋自行将该款取出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隋自行、谷某某、牛瑞杰户籍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 (2)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08)郏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隋自行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9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被告人牛瑞杰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安徽省九龙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被告人谷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安徽省宿州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证明被害人将2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指定的账号。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被敲诈的20000元现金的存取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根据被告人隋自行的供述,汝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汝州市纸坊乡车渠村东边废弃房的东北角挖出白色塑料布,塑料布内包着头骨和收音机。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我叫刘某某,任韩楼村党支部书记,汝州市第七届人大代表。2012年农历二月初二,我和家人去给我娘上坟,到坟上后发现坟的封土前面被打了洞,直径大概有一米,我用手电筒往下看,发现下面朝向棺材方向有个直径30厘米的洞,我母亲下葬时穿的衣服被人翻了出来,很乱,当时想着老丢人,没吭声,也没报案。2012年4月3日晚上8点40多分,我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直接说“你娘的东西在我这,你要不要?”我听了说“要”,对方说:“你要的话准备三万块钱,明天中午在市标见面”。2012年4月4日早上,我从郑州赶紧往家赶,准备和那人见面,同时给我三弟刘某甲打电话,让他再到坟上看看。我弟看了后,给我回电话说坟的封土后面不知道啥时候又被打了个洞。我在市标一直等到中午,那人也没再和我联系,我就来报案了。和我联系的这个手机号还给我发了一个账号。为了要回我母亲的尸骨,我于2012年4月27日在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广成路营业厅给他们指定的账户上打入了20000元钱,钱打上没多久,他们就通过短信告诉我母亲的尸骨在汝河岸边离我母亲的坟不远处的一个河神庙的西北墙角处埋着,我在河神庙的西北角外墙处挖出了我母亲的腿骨,我母亲的头骨及下葬时陪葬的红色收音机没有找到。之后,他们还是给我发短信让我再给他们30000元钱,我怕他们再次不讲信用,一直没有给他们的账户上打钱。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隋自行的供述。 2012年农历2月份左右,我和谷某某、牛瑞杰、陈某某四个人把同村刘某某母亲的坟挖了,将腿骨和头骨拿走,以此向刘某某要了两万元钱人民币。 2011年收完秋庄稼之后,我儿子隋某甲因为当兵一事没去成,村书记刘某某在中间阻挠,因此我对刘某某非常恼,想报复一下刘某某。我把刘某某母亲的坟挖开,把尸骨拿走,问刘某某要钱,让他丢人。第一次踩点的时候,我、谷某某、牛瑞杰和陈某某四个人去的,但是谷某某、牛瑞杰和陈某某三个人在路边,我一个人过去踩点的。第二次是我、谷某某和牛瑞杰三个人去的,谷某某和牛瑞杰在路边站着,我一个人挖的坟。当时我带的有铁锨、撬杠还有两个塑料袋及手电筒,把坟挖开后,我把刘某某母亲的腿骨和红色收音机装在一个塑料袋里,埋在刘某某家祖坟西南角一百多米处一个小庙的西北角;头骨单独装一个塑料袋,埋在另一个地方。然后我给刘某某写纸条,把腿骨的位置给他说了,目的是让他相信东西确实在我手里。第二次是给刘某某发短信,说东西在我手里,向我的卡里打两万元钱。随后刘某某给我打了二万元钱。这些钱一直我拿着,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我因突发性脑梗,住院花了一部分;201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我儿子被人打住住院花了一部分。我谁也没分,这钱我媳妇谷某某都不知道。 (2)被告人牛瑞杰供述。 2012年2月份的时候,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有一天我的一个朋友隋自行说有事让我去他家,到他家后隋自行说:“我在郏县认识一个盗墓的人,他将别人家坟里的尸骨挖走,然后向那家要钱,咱们也弄这事吧。”我当时没有多想就同意了。随后我和隋自行、隋自行媳妇谷某某、伟蛋(指陈某某)就多次在一起商量挖别人家坟的事。隋自行说:“我们同村的国子(指刘某某)家有钱,就弄国子家的坟,国子家的仇人多,弄了也不会怀疑到咱头上。”我们决定挖完尸骨后得办新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向国子家要钱,隋自行还说把尸骨挖出来后就埋到他家的院子里。十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隋自行和谷某某来我家找我说:“地方已经看好了,东西也带好了。”我就和隋自行、谷某某一起去了,路上伟蛋也和我们会和了。隋自行拿的有一把铁锨和一个铁锹,他把我们领到车渠村汝河北岸的一个坟前,谷某某在路边放风,我们三个换着轮流挖。然后把坟里的尸骨取了出来,腿骨装入一个塑料袋,头骨装入一个塑料袋,我们把坟堆的土又盖了回去就走了。我和隋自行、谷某某在离坟不远的河边的一个庙旁挖了个坑把腿骨埋了,然后我们就往村里走,到庄上分开的时候隋自行就说:“这包头骨你不用管,等卡办好后我给你打电话”。我就回家了。 停了十几天时间,隋自行给我打电话说卡办好了,我就去隋自行家找他去了,谷某某和伟蛋都在。隋自行知道国子的手机号,隋自行就用新办的手机卡给国子发短信,告诉国子想要回他家坟里的尸骨,得给我们3万元钱。国子不相信,隋自行就让我用这个新办的手机卡给国子打了个电话,让国子给我们3万元,我们把尸骨给他。国子答应后,我就把新开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帐号给国子发了过去。过了几天,我给隋自行打电话问情况,隋自行说:“我看着国子把腿骨取走了,没有给钱。”后来我就不再问了。新银行卡和手机卡是隋自行和伟蛋一起在汝州城里办的。银行卡是邮政储蓄的,用李某甲的身份证开的户,卡号记不清了。手机卡是联通的,手机号我记不清了,用的谁的身份证办的我不清楚。 (3)被告人谷某某供述。 2012年元旦前后,我认识了隋自行,并和隋自行在一起居住生活,2013年4月份,因为敲诈勒索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我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农历2月份,我和隋自行、牛瑞杰、伟蛋等人没有盗挖过别人坟墓,也没有盗挖过别人家的尸骨。我是通过隋自行认识牛瑞杰、伟蛋的,认识他们有两年多时间了。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我是从2006年到神火集团上班的,2011年3月30日或者是4月30日,我在老城超市市标店买东西,钱包被人偷了,里面有身份证,一张工行卡,一张邮政卡,还有600元现金及照片,身份证丢后,没有再办过邮政卡。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自行、牛瑞杰、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隋自行辩称,其没有与谷某某、牛瑞杰商量,谷某某、牛瑞杰就不知道这回事,是其本人与刘某某联系的;被告人谷某某辩称及其辩护人称谷某某没有参与挖坟,也没有参与预谋对刘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隋自行的供述与牛瑞杰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在作案前被告人隋自行、牛瑞杰、谷某某曾在一起商量挖出刘某某母亲的尸骨,对刘某某实施敲诈的案件事实;牛瑞杰的供述也能够证明其本人给刘某某打过电话,对刘某某进行敲诈的案件事实,故对被告人隋自行、谷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牛瑞杰辩称其开始的时候不知是干什么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牛瑞杰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和隋自行、隋自行媳妇谷某某、伟蛋(指陈某某)多次在一起商量挖别人家坟的事,能够与被告人隋自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即其与牛瑞杰、谷某某一起到到刘某某母亲坟上踩点的事实相互印证,故本院对牛瑞杰当庭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隋自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隋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牛瑞杰、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隋自行、牛瑞杰、谷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隋自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隋自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牛瑞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瑞杰的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谷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晓 辉 审 判 员 刘 兵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飞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超 |
上一篇:霍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