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867号 |
原告王蔚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书店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于华刚,社长。 委托代理人辛迪,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牧人,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波诉被告中国书店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蔚波于2014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蔚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蔚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蔚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审 判 员 孙召鹏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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