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6146号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14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 负责人魏国。 委托代理人訾朝旭,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权,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李宝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孟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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