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卢民二初字第180号 |
原告王林昌,男,1965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兴辉,男,1935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69年1月30日生,系被告王兴辉的女儿。特别授权。 原告王林昌诉被告王兴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昌、被告王兴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林昌诉称:2014年2月6日,其与被告王兴辉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卢氏县城关镇西关村一组薛家巷家属院房屋一座赠与原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王兴辉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 原告王林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2月6日原告王林昌与被告王兴辉签订的赠与协议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的情况。2、1990年10月8日卢氏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发证办公室向王兴辉颁发的房权字第41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享有本案所涉房屋的事实。3、1990年10月8日卢氏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发证办公室向王兴辉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份,以此证明该房屋土地为个人住宅用地。 被告王兴辉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王兴辉对原告王林昌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 对于原告王林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三份证据均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王兴辉与原告王林昌系父子关系,1990年10月8日,王兴辉在卢氏县西关村一组(薛家巷家属院)购买房屋一套,面积为32.24平方米。1997年9月2日,王兴辉妻子李会兰去世。2014年2月6日,王林昌与王兴辉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王兴辉将其所有的位于卢氏县西关村一组(薛家巷家属院)房屋赠与王林昌,双方并签字、捺指印。现双方为确认该赠与协议的效力,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可以看出,被告王兴辉确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其将该房屋赠与原告王林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年2月6日原告王林昌与被告王兴辉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兴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仕方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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