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申字第0009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玉成,男。 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显珍,女。 再审申请人马玉成因与被申请人陈显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玉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申请人收割机致伤被申请人是错误的,没有证据支持。一、二审法院不采信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受理审查说明函》的部分意见,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原判以申请人垫支费用而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错误。应让被申请人承担完全举证责任。原判以被申请人之子何某某患癫痫病所致智能障碍为由,判由申请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马玉成申诉称自己的收割机没有致伤被申请人陈显珍,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说明函问题,因该说明函不能作出肯定性结论,不能推翻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故其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被申请人被致伤,致其子何某某失养,原判申请人支付其生活费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玉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玉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东 哲 审 判 员 时 新 焕 代理审判员 张 朝 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娟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