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2014)商少刑终字第81号 |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 ,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0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 犯故意伤害罪,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基于该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清振 审 判 员 许珍红 审 判 员 张 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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