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民三终字第80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社会,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进生,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社会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秦社会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社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号,被上诉人智宇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生、闫进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