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6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良,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晴,女,汉族,系上诉人高永良配偶。 委托代理人常振环,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俊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和春辉,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黄建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保全,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永良因与被上诉人黄建峰、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