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泌民初字第1165号 |
原告丁聚本,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家坤,男,194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聚本诉被告邢家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聚本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聚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聚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贾 正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太 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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