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657号 |
原告李绍海,男,1948年6月2日生,回族。 被告李志强,男,1976年11月23日生,回族。 被告李颖,女,1988年1月31日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海诉被告李志强、李颖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赡养人李绍海于2014年8月14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志强、李颖承担。
审 判 长 牛 记 成 审 判 员 宋 秀 玲 助理审 判 员 高 晨 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 子 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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