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三终字第17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保国,男,汉族, 1949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理人:孔宪明,女,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冯保国之妻。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国,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红,女,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冯建国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立,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冯建国之子。 上诉人冯保国因与被上诉人冯建国、陈桂红、冯立继承纠纷一案,冯保国于2013年6月24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对父亲冯起位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西路119号附6号房屋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案的诉讼费由冯建国、陈桂红、冯立承担。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源民四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冯保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保国的委托代理人李靖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冯建国、陈桂红、冯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四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志刚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吴增光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楚军辉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