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657号 |
原告田武战,男,汉族。 被告王亮亮,男,汉族。 原告田武战与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以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武战、被告王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武战诉称:被告在过去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向其借款30000元整,一直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30000元整。 被告王亮亮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实际上其借被告18000元,打条时按原告要求写成30000元,之后偿还了5000元,还剩13000元未还。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到田武战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 王亮亮 2013.11.8,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王亮亮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数额不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与原告电话录音资料一份,在该录音资料中,原被告对话的主要内容为:王:就是说那你起诉按3万起诉了?田:那肯定按3万起诉了。王:那到法院说说,还是得说,那些时不是还你3000了,咱两还有12000元。田:13000元。王:那不是给你3000元了吗,怎么会是13000元。田:16000元,你说那是多少?亮,你不知道是16000元?王:啊,总共18000元,给你2000元,又给你3000元,还有13000元,对吧?田:嗯。以上录音证明其实际欠原告13000元,而不是30000元。 原告对该录音资料中的通话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当时其强调如果被告按时还的话按13000元还,否则其将按30000元起诉。其主要不愿意让其媳妇知道被告借钱的事,怕生闲气。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1月8日之前,被告欠原告18000元。后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5000元,剩余13000元未还。2013年11月8日,原告让被告给其出具了30000元的欠款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王亮亮提交的与原告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被告实际欠原告13000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亮亮应偿还原告田武战欠款13000元,原告的其余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武战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425元。被告负担12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晓 霞 审 判 员 常 维 帼 代理审判员 李 晋 豫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小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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