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976号 |
原告李希芬,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景慧,济源市轵城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维红,男,汉族。 原告李希芬与被告李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希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维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希芬诉称,其系被告岳母。被告因盖房买车先后借其6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只用一段时间就还。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 被告李维红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的电话录音,主要内容为:李希芬:我问你,你欠我的6万块钱啥时候给我。李维红:了了给你。证明被告欠原告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被告的岳母。被告婚后在原告处陆续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借原告6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维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晓 霞 审 判 员 常 维 帼 代理审判员 李 晋 豫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小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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