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5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喜发,男,汉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书山,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根伟,男, 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晋喜发因与被申请人尹根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喜发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超范围审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晋喜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晋喜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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