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7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长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春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古新中,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古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根本不欠被申请人的货款,贾欢不是申请人的员工;同时一审程序违法,对视听资料的质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古新中持有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人员出具的欠条主张债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称根本不欠被申请人的货款,贾欢不是申请人的员工的问题,由于在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录音等证据,而申请人拒绝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属于自行放弃权利。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