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4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银发福润德农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红伟,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耀南,男,汉族,1933年10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花,女,汉族,1933年10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辛改,女,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萌,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磊,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银发福润德农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耀南、张桂花、楚辛改、郭萌、郭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银发福润德农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实体处理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银发福润德农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四防板不能达到其宣传、承诺的能承重350kg以上的质量标准,产品存在缺陷是导致受害人郭金水死亡的主要原因。该事实有新郑市公安局新烟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新郑市人民医院的病历等证据在卷为证。二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事故责任的分配正确合法。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银发福润德农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银发福润德农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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