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4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管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玉芬,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万召,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玉芬、张万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且该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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