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5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黎明,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海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祥,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玉军,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马天蔚,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黎明因与被申请人张金祥、原审被告马天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黎明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审理同一纠纷,其判决前后矛盾。2、王黎明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己付张金祥2万元租金,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3、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黎明没有提供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有力证据,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黎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徐国庆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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