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7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跃正,男,汉族,1961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向玲,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国欣,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宋跃正因与被申请人郑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跃正申请再审称:宋跃正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所欠郑国欣的水泥款已付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宋跃正提供的收条显示是林沟送水泥款,郑国欣称其所持欠条是李庄工地的货款,宋跃正提供的证据指向不明,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故宋跃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宋跃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跃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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