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6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风燕,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新勇,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改丽,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牛风燕因与被申请人涂新勇及一审被告高改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风燕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没有租过刘志伟的房屋;2、刘喜不是房东;3、申请人没有给涂新勇提供劳务关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涂新勇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牛风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风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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