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520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寇少华,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应来,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寇少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寇少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3)金民二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寇少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寇少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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