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5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香兰,女,汉族,1944年10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智佳,女,汉族,1992年6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香兰因与被申请人丁智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香兰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计算房屋租金、物业费、有线电视费错误。刘香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丁智佳实际租住时间,刘香兰应将多收取的租金、物业费、有线电视费及押金退还。关于刘香兰主张的电、水、气费用问题,刘香兰没有提供其已缴费的凭证且未提出反诉,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故刘香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香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香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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