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7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红兴,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天祥,男,汉族,1927年8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英,女,汉族,1931年9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梁红兴因与被申请人梁天祥、王国英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红兴申请再审称:梁红兴对梁天祥、王国英没有虐待、遗弃行为,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且支付生活费、教育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梁红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经多次调解,梁天祥、王国英仍强烈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坚称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无不当。梁红兴对抚养其成人的失去劳动能力的养父母进行适当补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应予弘扬。故梁红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梁红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红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 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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