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9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喆,男,200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马守川,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系马喆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俊英,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马喆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宗意,男,汉族,1988年6月5日生。 再审申请人马喆因与被申请人张宗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少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喆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系在上课时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马守川、张俊英作为申请人马喆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致使马喆在滨河帝城训练场地旁边的台阶上玩耍时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对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称,其系在上课时受伤,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受伤地点与日常上课的地点也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马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