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6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祁淑琴,女,满族,1954年1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远征,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岗长福(曾用名王京君),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鸣君,女,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祁淑琴因与被申请人王远征、岗长福、王鸣君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淑琴申请再审称:1、孙清贞于1996年农历五月初三立遗嘱时还未取得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孙清贞无权处分该房屋,故孙清贞所立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2、被申请人岗长福未将1996年3月25日孙清贞向所在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交纳住房集资款1000元、1996年10月23日孙清贞向所在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交纳售房预定金2000元的收据向一、二审法院提交,法院也没有让申请人进行质证,故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审查查明:1996年3月25日孙清贞向所在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交纳住房集资款1000元,1996年10月23日孙清贞向所在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交纳售房预定金2000元,上述两份收据被申请人岗长福在(2011)中民一初字第1936号案件审理中提交,并在该案的2011年8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中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岗长福在中原区法院对本案的第一次审理中向法院提交了1996年3月25日孙清贞向所在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交纳住房集资款1000元、1996年10月23日孙清贞向所在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交纳售房预定金2000元的两份收据,并在中原区法院2011年8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中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采信该两份证据程序合法。另孙清贞1996年农历五月初三自书遗嘱时虽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但有居住权,并已交纳了部分房款,孙清贞在自书遗嘱中处分自己对房屋已获得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岗长福补交了涉案房屋的剩余款项并领取了房产证,在房管部门购房登记表上“购房人及配偶姓名”一栏中为“孙清贞、岗建华”,依据上述事实,原审判决涉案房屋由岗长福继承所有并无不当。 综上,祁淑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祁淑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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