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4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法海,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希华,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法海因与被申请人叶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法海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704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王法海于2013年9月23日收到开庭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故王法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法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法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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