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8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长江,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金生,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唐长江因与被申请人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长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同时该4万元借条系申请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唐长江欠被申请人程金生4万元,有申请人唐长江给被申请人程金生出具的借条为证,应当予以认定。申请人申请称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没有举证予以证明,况且即使有买卖关系,也不影响该借款事实的存在。申请人申请称该4万元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唐长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长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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