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6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宏杰,又名王红杰,男,汉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运龙,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宏杰因与被申请人李运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宏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土堆在王宏杰宅基地内,对李运龙的居住环境及通行、排水未造成影响。王宏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宏杰将土推入李运龙房屋的前方,对李运龙的出行造成不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一、二审已告知王宏杰可通过有关部门解决。故王宏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宏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宏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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