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5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亮,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全力,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睿,男,201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号。 法定代理人:彭静,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强,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亮、杨全力因与被申请人郭睿、郭强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亮、杨全力申请再审称:原审案由确定错误,该案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确认无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睿的母亲彭静与被申请人郭强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离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郭强应当履行协议的约定。关于申请人王亮、杨全力诉称该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郭强未偿还债务,申请人应通过法定的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在穷尽办法仍执行不能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依据合同法提起撤销之诉。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亮、杨全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亮、杨全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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