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8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文栋,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迪,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政飞,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闫文栋因与被申请人苏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文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闫文栋并不知苏政飞在推饼打牌,无证据证明案外人杨郑光(音)召集人打牌赌博。二、认定涉案欠条系在赌博过程中形成,不予保护,系适用法律错误。闫文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一审法院对闫文栋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苏政飞与闫文栋之间系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故闫文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闫文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文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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