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7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张伟,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东锋,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徐张伟因与被申请人田东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张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认定本案抵押行为成立。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徐张伟对涉案车辆系合法占有。三、一审程序违法、应当追加四铃公司及刘瞻为本案当事人。徐张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徐张伟以与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为由,未经田东锋同意,将其所有的车辆扣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刘瞻与徐张伟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徐张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张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张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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