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8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辉,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丽,女,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永辉因与被申请人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永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张永辉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经查,张晨阳、鹿原林、王伟华、张永良、张永智、张萍的证言在卷证实,均证明被申请人李秀丽已经偿还申请人张永辉72000元。证人张萍系张永辉的姐姐,张永良、张永智系张永辉的兄弟,张晨阳系张永辉的侄儿,张永辉亲属的证言可信度高,应当予以采信。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永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永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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