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1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庚寅,男,汉族,1947年12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庚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3)金民二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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