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8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辉,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智,男,汉族,1947年7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永辉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永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82729元,张永智出具的收到条明确载明:“此款专供张晨宇上学、训练、生活用”,张晨宇也出庭证明其上学费用系从述款项中给付的;张永辉主张的旧电动车也是张永智为张晨宇学习训练所借,且该旧电动车在张晨宇使用过程中丢失,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永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永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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