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5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翔宇,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冠霖,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艳英,女,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翔宇因与被申请人马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翔宇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因投递违反规定,导致再审申请人未能收到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作出了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系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程序、结果明显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生效判决系经本院二审所作出的(2014)郑民四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而非一审判决直接生效。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中,再审申请人赵翔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并无不当之处。赵翔宇申请再审所称一审程序违法,不属于对(2014)郑民四终字第976号生效民事判决进行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赵翔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翔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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