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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买艳霞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博刑初字159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艳霞,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9月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09年4月16日、2014
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博刑初字159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艳霞,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9月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09年4月16日、2014年4月4日分别被焦作市公安局和博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1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艳霞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沈巧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艳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12日10时,被告人买艳霞窜至博爱县清化镇太子庄村杨某某家,溜门入室,在杨某某家卧室的木头箱内盗窃现金300元及身份证、银行存单、银行卡等物品。

2、2014年3月9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4时许,被告人买艳霞窜至博爱县许良镇西中道村琚某某家,溜门入室,在琚某某家东边卧室内盗窃现金1400元。

3、2014年4月2日10时,被告人买艳霞窜至博爱县月山镇侯山村司某某家中,溜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被告人买艳霞挥霍,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艳霞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和扣押、发放清单等,被害人杨某某、司某某和琚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买艳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艳霞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艳霞犯盗窃罪成立。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买艳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买艳霞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买艳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买艳霞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买艳霞非法所得1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凯世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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