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38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第一高级中学。 负责人刑泰刚,系该校校长。 上诉人陈新民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县第一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陈新民。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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