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三刑终字第134号 |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松。 辩护人武丽霞,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东。 辩护人王玉梅、刘建亚,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松、王小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松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小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松、王小东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华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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