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汴民申字第12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西超,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继升,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夏宏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王西超因与被申请人王继生、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德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西超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建筑面积为13538.68㎡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涉案标的建筑面积应按88元/㎡缺乏证据证明,王继升、欣德源公司应承担王西超及其所带领农民工的房租、水电费用,工程有增加的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产生的款项一审漏判。 本院认为:王西超与王继升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价款计算方式为:按工程建筑面积92元/㎡,其中±0.00以下按地下室面积2倍计算,如果乙方(王西超)原因该工程不能实现河南省“优质主体”,结算时按每平方米扣减4元。涉案工程为河南省南阳市浙川峰基书香水岸小区工程1号楼部分,该楼共计地上16层,其中两层为商铺,地下一层。王继升提交的其与欣德源公司之间的结算单显示地下室及商铺面积1223×4层=4892㎡,标准层面积617.62×14层=8648.68㎡,结算面积共13538.68㎡。涉案工程未能实现河南省“优质主体”,且王西超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一审判决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工程建筑面积为13538.68㎡,价款按88元/㎡计算,工程款为1191403.84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西超申请再审称王继升、欣德源公司应承担王西超及其所带领农民工的房租、水电费用,及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却未能提供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王西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西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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