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4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秋喜。 委托代理人田学锋,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会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林业局苗圃(二苗圃)。 法定代表人张献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德全、刘占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双平。 上诉人焦秋喜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林业局苗圃(以下简称二苗圃)、焦双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二苗圃于2012年10月26日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二苗圃于焦秋喜、焦双平签订的承包合同,焦秋喜、焦双平支付二苗圃欠款36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2)内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焦秋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秋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学锋、杨会军、二苗圃的委托代理人张德全、刘占强、被上诉人焦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利芬
安法网11998号 |
上一篇:原告赵水平诉被告周金龙、姜佳佳、田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