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文书 |
| (2012)新民初字第844号 |
时 间:2014年8月11日 地 点:本院执行局 合议人员:李毫占、王涛、樊亚斌 书 记 员:毛久伟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机械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某机械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14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某机械总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平安大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予以拍卖。 王: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樊:同意上述意见。 统一意见: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某机械总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平安大道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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