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756号 |
原告水小梅,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李跃蕾,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小梅与被告李跃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小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跃蕾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豫AZ167G)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水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跃蕾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豫AZ167G)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二民 审 判 员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海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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