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717号 | 
| 原告:周官,男,汉族,1985年8月3日生。 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 代表人:姚小梅。 委托代理人:王朝华,女,汉族,1984年6月1日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代表人:皇甫立志。 委托代理人:王朝华,女,汉族,1984年6月1日生。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官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官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官负担。 
 
 审 判 员 张 郑 军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保 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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