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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 多借力“乡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进 王新亮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2
摘要:破解“执行难” 多借力“乡贤”
  要创新思维,主动联络,充分用好“人脉”资源,助力破解执行难”。

  将执行工作对接“乡贤”,借助“乡贤”之力,发挥其“生长于斯,讲法明理”的优势,使其担当联络员、宣传员和调解员,对于破解执行难”,引导民众理解“执行不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乡贤”者,“释义为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之人”。传统社会,其往往扮演教化乡里、传承文化等角色,多为“有作为的官员,或有崇高威望、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如今,“乡贤”作为基层自治的有益补充,不仅包括镇街干部、村(居)民自治组织成员、网格员,还包括家族长、企业家,其地缘、亲缘、人缘优势更为突出。为此,要创新思维,主动联络,充分用好“人脉”资源,助力破解“执行难”。

  其一,借力“乡贤”担当与法官沟通的联络员。“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送达遇阻,调查无法进行,执行法官可借力“乡贤”,去发现被执行人暂住地,发现被执行财产藏匿地。因为“乡贤”不仅生于斯,长于斯,有着地缘优势,还有着人缘优势。同时,还可通过“乡贤”查询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等信息,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确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故执行办案中,要乐于与“乡贤”沟通,主动与“乡贤”沟通。

  其二,借力“乡贤”担当法制教育的宣传员。很多时候,“执行难”产生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被执行人常常为“争气”“要面”,不配合执行甚至抗拒执行。还有,相当多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导致客观“执行不能”,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但很多申请人不了解也不理解。这时,可借“乡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乡里贤达,讲法明理,老百姓爱听,以此向被执行人普及抗拒执行的法律责任,使其“顺顺气”,促其主动履行。同时,作为身边人,言传身教,老百姓更信服,以此向申请人讲解市场风险,普及执行知识,使其“败败火”,更有利于其理解法院执行工作。

  其三,借力“乡贤”担当化解矛盾的调解员。执行不同于诉讼,它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环,也是胜诉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执行部门作为法院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无论执行结果如何,必然要触及当事人利益。借力“乡贤”,就是发挥“乡贤”人熟、地熟、情熟优势,凭借其对被执行人家庭状况、纠纷渊源的了解,准确把握被执行人的心态,配合法官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建议。借力“乡贤”,还是要用百姓听得懂的话去平衡利益冲突,通过与“乡贤”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借力“乡贤”,还可以助力信访化解,充分发挥“乡贤”以德服人的魅力和德高望重的威信,将“乡贤”引入涉执信访化解工作,鼓励其协同法院做好息访工作,打造符合乡土社会的涉执信访化解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刘进 王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