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智慧法院建设的联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魏涛 发布时间:2017-06-17
摘要:智慧法院建设的联想
  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智慧司法是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智力支持与保障。司法方法应当是智慧的表现,司法思想应炼就智慧的品质,司法智慧是人才的智慧。

  纠纷可能产生于有法不知、目无法纪、自甘无知、不愿学习的愚昧,也可能缘于知法犯法、自以为是,不依法办事的“聪明”,不管是缘于前者还是后者,都亟须用智慧去评判和化解,恰如谚语所说“把所有的愚昧淘尽,会看到沉在最底下的智慧。”

  孟子曾说“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智慧是辨析判断的能力,“智慧胜过精金,知识强如纯银。”不论是传说中的所罗门通过观察两位妇女中哪一位宁可放弃亲子也不愿撕扯争夺,从而判定真正的母亲,还是林肯通过月光与方位的分析而为无罪的人辩护;不论是传说中昼断阳、夜断阴的包公、还是巧断十五贯疑案的况钟,智慧都是这些故事中熠熠生辉的精神,智慧问案、智慧听案,智慧断案,的确如法谚所云“法律的睿智不能以金钱评价”,“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睿智便是愚蠢。”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智慧司法是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智力支持与保障。

  司法方法应当是智慧的表现。“虚诞百出,即三刺、五听尤不得其情者,须智如灸辗,术同钩距,俾丝毫不能逃吾毂中,虽暧昧之狱,亦迎刃而解矣。”智慧表现在司法者专注倾听、仔细审视、耐心询问和对各方辩论观点与证据的辨析与判别;表现在自由裁量的能力和水平,情理法三字经的融会与贯通,智圆行方;“道寓于器以起用”,智慧还表现在影像技术、DNA技术、痕迹技术等科技方法的愈来愈大量的使用,科技取证、科技验证、科技采证,当然是司法智慧把控人工智能。有道是“智非察不神,察非智不精”,缺乏智慧的司法方法便无力去追求到公正的目的。

  司法思想应炼就智慧的品质。谚云“知识有顶峰,智慧没有边际。”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民商事、行政、刑事裁判的司法实践中,在需要大数据、云计算统计分析的司法案件中蕴涵着大量的法院智慧、办案智慧,这是司法智慧的源泉。法哲学、法律科学中的理论、应用科学,法律技术、司法方法都是富含哲理、法理、常理、事理的智慧、也是讲求智慧的学问。实践出真知,交流传智慧,智慧的司法思想可以传承,应当学习,学习要向经典司法著作学习,向包括冤案在内的典型司法案例学习,向杰出司法人才学习,学习他们司法思想、方法中的智慧。既要学习各地法院、法庭法官的智慧,注意学习基于事实证据的各方观点、意见在法庭上交流、交汇,抵摩激荡而生成和展现的更多智慧,还要注意学习市井社区、田间地头释纷利俗的智慧,当然也离不开学习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在内的更多的科技方法。编撰《智囊》的冯梦龙就说“智犹水,然藏于地中者,性;凿而出之者,学。井涧之用,与江河参。吾忧夫人性之锢于土石,而以纸上言为之畚锸,庶于应世有瘳尔。”智慧在于明确辨析和果断受理纠纷案件,在于对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识别与确认,在于能找到利益各方的争点、焦点、平衡点,依法析明法理、事理、情理、人伦大理、息事宁人,在于能咬文嚼字,善文辞喻心,撰写出简洁有力的裁判文书,在于智勇兼备地法办背约逃债违法犯罪者,让裁判事项落地生根的执行活动。

  司法智慧是人才的智慧。司法是社会人文现象,司法自然需要人的智慧,所以,培养、爱护人才是更大的智慧。智慧法院建设固然离不开自动化、电子化、网络化办公设施装备等“硬件”,但包括驾驭、使用这些机器智慧在内的主持开庭程序,主持法庭调查,主持质证认证,主持撰写承载智慧的裁判文书,都离不开司法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离不开智慧的“软件”。而包括司法电子网络、信息科技在内的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的机器智慧都是人才的智慧,是人才智慧的表现、智慧的拓展和延伸;“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智断巧判的智慧司法人才队伍的培育、壮大乃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

  人类文明史就是智慧及其衍生品的发达史。“有智之人,游行世间,如白日、满月、万炬火之下,见重泉,得其水骨,见砂石,达其本际……无智之人,如走落日、死月、息炬之下,摘埴索涂,或触其额,或蹶其踵,不戒而坠于深堑。”司法文明进步史,实为立法、司法方法、技术智慧进步史,是人类智慧的司法在诊治、匡正人类的愚昧和狂妄,如在纽伦堡、东京审判二战罪魁,如贸易争端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智慧的司法活动在纠正、弥合人们因为利益与偏见而生的纷争,确如法律格言所云,“法官应具有两种素质:有明智,始能免于愚昧;有良智,才不致邪恶。”亦如明代文学家、戏曲家李渔在给冯梦龙的《智囊》作序时所言“智能善世而其利又不止于善世。智不可无,诈不可有。”司法智慧将和法现象一样成为法律人共享的历久弥新的永久话题。

责任编辑: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