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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至于驾驶员和乘客在行为过程中共同过失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为必要,是需有对损害认识之交流,还是只需客观上有共同认识即可,则存在不同观点。较早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之构成,以必要的共谋或意思

  至于驾驶员和乘客在行为过程中共同过失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为必要,是需有对损害认识之交流,还是只需客观上有共同认识即可,则存在不同观点。较早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之构成,以必要的共谋或意思联络为要件。依此观点,乘客在下车前对下车地点进行指示,驾驶员认可后靠边停车,乘客下车过程必然与驾驶员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交流,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共同侵权。晚近学者则多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只需主观上有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过错,并不以共谋或意思联络为必备要件。准此以论,双方对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共同的可预见性,其预见的内容相同,即构成共同侵权。

  3.内部责任比例

  区分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的实益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债权实现有担保,但对侵权行为人来说,责任明显要更严苛。故在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比例划分上,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酌情确定。

  在受害人无过错情形下,确定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量具体案情和双方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和衡平原则。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包括预见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对于主观过错的判断可以借助于外在的条件,即对行为人没有达到一个通常谨慎的人或合理的人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的责难,过失的内容主要是对损害可避免性的判断。按照通常认知,靠边停车下客应注意避让后方来车属一般社会常识。驾驶员具有专业驾驶知识,发生损害是专业人员犯了普通人都应该能够避免的错误。乘客则应视其日常生活区域、年龄、是否具有驾驶执照等因素综合判断。从风险防控角度来看,机动车由驾驶员直接操作,停车位置、时机上其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同时,驾驶员较之于乘客具有更好的观察视野,有义务提醒乘客下车注意避让车辆,并及时打开双闪灯警示。因此,一般而言,驾驶员的过错应大于乘客。除非有证据证明驾驶员已经进行充分警示,乘客仍置之不理,强行开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

  同时,衡平原则也是司法政策的考量因素,各主体之间最终分担赔偿份额时可适当考虑各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但在法律适用中需注意防止异化为有钱多赔,没钱少赔,不恰当增加保险公司、驾驶员的责任和风险,违背侵权责任法“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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