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浅议大学生网络犯罪(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网络自身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也存在着各种漏洞和缺陷,大学生利用自己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高超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获取他人的是人信息,侵害他人财产。如入侵他人金融账号进行盗窃或使用

  网络自身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也存在着各种漏洞和缺陷,大学生利用自己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高超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获取他人的是人信息,侵害他人财产。如入侵他人金融账号进行盗窃或使用他人账号进行上网或网购的犯罪。

  3.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信息

  首先,网络上关于淫秽、色情的信息有很多,调查显示网络中有47%的非学术信息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3万张色情图片进入互联网。其次,大学生正处于一个情绪易波动的年龄,面对淫秽色情信息的抵抗力较低,容易发生通过自己的技术进行传播淫秽信息,建立色情网站的犯罪行为。

  4.利用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信息量巨大,但是其中内容良莠不齐,有很多腐朽没落的思想文化混杂其中,非法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特点散布传播非法消息,通过技术软件进行造谣,煽动,影响社会稳定与民族团结。大学生是一个易于冲动的群体,容易被冲动控制情绪从而被非法分子利用,相信谣言或被腐朽文化逐渐侵蚀,影响正常的思维方式,从而在网上利用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增强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制造网络病毒,造成社会恐慌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出于炫耀自己的目的,开发出一些病毒,通过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以显示自己的能力,而且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

  2007年在网络肆虐的“熊猫烧香病毒案”就是由一个学习计算机编程技术的高级知识分子李俊以及雷磊通过网络编写并传播的。在该案中,被告人李俊于2006年10月从武汉某软件技术开发培训学校毕业后,便将自己以前在国外某网站下载的计算机病毒源代码调出来进行研究、修改,在对此病毒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完成了“熊猫烧香”电脑病毒的制作,并采取将该病毒非法挂在别人网站上及赠送给网友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传播。“熊猫烧香”病毒具有本机感染功能、局域网感染功能及u盘感染功能,并能中止许多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的运行,中了该病毒的电脑会自动链接访问指定的网站、下载恶意程序等。其后雷磊又与李俊对熊猫烧香病毒进行了修改使其的危害性更大。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通过“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李俊获利145149元。“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导致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等省市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

  根据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归纳总结出大学生网络犯罪一般会涉及到刑法中的如下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特殊性

  大学生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主体特殊,即都是当代大学生。除了有其他网络犯罪的共同特点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大学生网络犯罪主要是借用网络实施新的传统犯罪

  大学生网络犯罪,主要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与现实世界中相似的犯罪,比如通过网络进行诈骗,通过网络聊天诱骗妇女见面进行强奸,制作黄色网页,通过网络进行绑架等。我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3000名大学生中,浏览过淫秽信息网站的占到了整体的46%,[8]这也使得大学生网络犯罪中通过模仿网络不健康信息在现实中应用的比例大大增加。

  2.网络智能化犯罪趋势明显

  相对于传统犯罪,大学生的网络犯罪中更渗透着大学生的智慧特征,大学生大多具备着超高的技术和紧密的思维逻辑性,通过网络技术的支撑,加以大学生的无限想象力,使得网络犯罪的智能化犯罪趋势日趋明显。

  3.风险低,收益高

  大学生网络犯罪相比于其他传统犯罪以及普通的网络犯罪来讲,其风险更低,收益更高,往往通过信用卡犯罪,通讯技术犯罪,盗用合法网址等形式进行犯罪,而犯罪人潜藏在大学生群体中,这一群体特征类似,往往不易被发现,成为了一种风险低、收益高的犯罪方式因而备受大学生青睐。

  4.犯罪手段多样化且不断翻新

  对于各种最新的计算机知识以及网络技术,大学生群体往往是掌握最快的一个人群,而且很快能达到精通的程度,这使得他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表现出多样化的手段。同时由于大学生处于一个思维爆炸的年龄阶段,当他们误入歧途之后,往往会通过自己的多元化的思维模式通过自己的想法不断改良自身的犯罪手段,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更多的困难。

  三、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原因

  大学生的普遍年龄较低,一般介于16-3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精力旺盛,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喜欢冒险、探究、模仿。同时,他们接收新事物能力极强,头脑灵活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但是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识别能力差,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欺骗和诱惑,且目光较短,往往因为一些小的诱惑就利用自己的所掌握的技术进行犯罪。另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触犯刑律后还认为仅仅是好玩,意识不到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甚至被捕后还觉得是一件小事,过两天就可以回学校继续上课。

  此外,大学生往往存在有逆反心理,大学生生理机能已经基本发育成熟,心理上要求独立的意识大大增强,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固执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极力摆脱各方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有时候明知是错误的事情却也一定要一意孤行。在这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大学生往往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反而会觉得自打破常规,为自己的“壮举”感到沾沾自喜。

  (二)社会原因

责任编辑:刘博晓

最火资讯